国办:允许招投标、资质审核中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

作者:证书圈子 发布时间:2019-07-19
3224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制度的完善,信用的好坏已逐渐成为了一个建筑企业的重要指标,在工程项目招标中,信用意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近日,国务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表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意见》的重点内容吧。



重点内容

实施内容



➤ [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

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 [信用好可加快办理进度]

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 [自愿注册制度]

实行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惩罚政策

➤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

➤ [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 [实行抽查管理]

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小知识

合格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❶ 该机构必须是经法定程序备案、公示的具备《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

   该机构有规范、完整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该机构必须拥有自己的大数据查询平台,提供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和查询,供使用者查询验证,并接受社会公众对被评价企业的监督和投诉。

   除了向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外,还应有《企业信用报告》,应包括企业信用状况综合分析、政府监管、媒体评价、行业(公共行业)信用信息、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反馈、司法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等内容。

   企业信用具有强烈的实时动态性,必须有截止时点。

招投标,信用报告